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095号
原告:谢小溪,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代理人:余苹,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191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锡。本案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小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馨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