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赖金成,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曹文革。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01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确认,2012年12月12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获曹文革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2013年2月4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深交罚决字第Z001013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曹文革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2月8日送达完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曹文革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5月22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深交催告字第Z0004126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2013年5月24日送达曹文革。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01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曹文革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10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2月4日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01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仲明
审 判 员 罗毓莉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