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17号
原告:王盛,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程丽娜,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盛诉被告程丽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王盛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德才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