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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17号

王盛与程丽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盛,程丽娜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17号

原告:王盛,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程丽娜,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盛诉被告程丽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王盛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德才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