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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陈霞清诉被告宁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清,宁乡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陈霞清。被告宁乡县公安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法定代表人漆曙光,局长。

原告陈霞清诉被告宁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就行政争议问题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行政争议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霞清负担。

审 判 长  周清香

审 判 员  袁绍清

人民陪审员  张小球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