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刘惠蓉,女,76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唐艳琼,女,50岁,汉族,四川省石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唐燕林,男,44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钟志辉,男,40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蓉与被告唐艳琼、唐燕林、钟志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惠蓉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惠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黄雪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旷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