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范慧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军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范慧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