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行非审字第243号

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学刚、王付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学刚,王付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成行非审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长海,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学刚。被执行人王付芹。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王学刚、王付芹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07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后,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07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王学刚、王付芹夫妇于2013年2月25日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85460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3)07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07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千海

审 判 员  闫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海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