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王永付,男,1941年8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兰桂枝,女,194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兰桂枝,女,194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江,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月,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淑娟,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付、兰桂枝诉被告王江、王月、王淑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付、兰桂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王永付、兰桂枝负担。
审判员 张志福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