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2963号

王永付、兰桂芝与王江、王月、王淑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永付,兰桂枝,王江,王月,王淑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王永付,男,1941年8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兰桂枝,女,194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兰桂枝,女,194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江,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月,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淑娟,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付、兰桂枝诉被告王江、王月、王淑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付、兰桂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王永付、兰桂枝负担。

审判员  张志福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