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1-2号申请执行人常宝庆。被执行人安慎华。被执行人李宏珍。本院在执行常宝庆申请执行安慎华、李宏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慎华、李宏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咸阳市房产登记机构履行彩虹新村146号楼1单元1层1号房产的转移登记申请。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40元、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地局的相关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已自行办理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宝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