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胡方杰。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杰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方杰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蕾 百度搜索“”
胡方杰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胡方杰。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杰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方杰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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