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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088号

胡方杰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方杰,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胡方杰。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杰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方杰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