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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民初字第75号

冯拴存与太兴铁路第二标段项目部中铁十四局集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冯拴存,太兴铁路第二标段项目部中铁十四局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民初字第75号原告冯拴存,男,一九五○年三月二十日出生,汉族,娄烦县人,住县。被告太兴铁路第二标段项目部中铁十四局集团,住所地娄烦县城移民东区。负责人路刚,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拴存诉被告太兴铁路第二标段项目部中铁十四局集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拴存于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拴存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拴存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冯拴存负担。

审 判 长  段晋军

审 判 员  冯亚静

代理

审判员  侯慧慧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慧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