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18号原告武某,汉。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克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本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娇
人民陪审员 霍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