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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18号

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18号原告武某,汉。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克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本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娇

人民陪审员  霍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