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15号
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金昆,主任。
被告:王建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王建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