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腾云龙。
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腾云龙与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书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银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