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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民初字第0761号

管胜卫与刘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胜卫,刘为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民初字第0761号原告管胜卫。被告刘为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胜卫与被告刘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胜卫于2013年8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胜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管胜卫承担。

审判员  王小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