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民初字第0761号原告管胜卫。被告刘为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胜卫与被告刘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胜卫于2013年8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胜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管胜卫承担。
审判员 王小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
管胜卫与刘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民初字第0761号原告管胜卫。被告刘为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胜卫与被告刘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胜卫于2013年8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胜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管胜卫承担。
审判员 王小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