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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1802号

苏日军与周小明、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日军,周小明,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1802号原告苏日军,居民。委托代理人苏兆军,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明,居民。被告胡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日军与被告周小明、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日军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小明、胡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日军撤回对被告周小明、胡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苏日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秋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