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1802号原告苏日军,居民。委托代理人苏兆军,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明,居民。被告胡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日军与被告周小明、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日军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小明、胡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日军撤回对被告周小明、胡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苏日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秋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