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26号原告吕首能。被告许亚娟。被告周海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首能诉被告许亚娟、周海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吕首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亚娟、周海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首能撤回对许亚娟、周海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首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强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