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苏民五初字第353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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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苏民五初字第353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