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初字第775号原告刘��松,男,一九八一年三月七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兵,男,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松与被告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以已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红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连梗 搜索“”
刘艳松与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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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初字第775号原告刘��松,男,一九八一年三月七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兵,男,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松与被告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以已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红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连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