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中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邱前荣。委托代理人彭光珍,宁都县会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月秀,宁都县会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都和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都县水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伍长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泽方,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利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前荣与被告宁都和富服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前荣以完善证据为由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前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前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由原告邱前荣承担。
审 判 长 郑小兵
代理
审判员 黄中林
代理
审判员 施 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佳
书 记 员 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