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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黄民特字第2号

柯瑞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柯瑞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黄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柯瑞香。申请人柯瑞香要求宣告陈玉堂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柯瑞香称:申请人之夫陈玉堂于1992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据此,请求宣告陈玉堂死亡。经查:陈玉堂,系申请人之夫,于1992年12月底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8月2日发出寻找陈玉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玉堂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陈玉堂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依法应予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陈玉堂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牟宇立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