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黄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柯瑞香。申请人柯瑞香要求宣告陈玉堂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柯瑞香称:申请人之夫陈玉堂于1992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据此,请求宣告陈玉堂死亡。经查:陈玉堂,系申请人之夫,于1992年12月底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8月2日发出寻找陈玉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玉堂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陈玉堂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依法应予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陈玉堂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牟宇立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