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母玉华,副行长。被执行人刘亮,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林洪容,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刘红,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阳春。被执行人王友洪,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友洪在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滥坝分社的存款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象桥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