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593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发
被执行人:杨国富申请执行人李志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国富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寿田民初字第54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志发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寿田民初字第54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张华彬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