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城法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分公司。住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电信实业综合大楼。负责人张焕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帆,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康娣,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分公司诉被告徐康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徐康娣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宏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建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