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催字第11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聚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外东窑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7441123-3。
法定代表人:彭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宋志云,女,1959年8月15日出生。申请人张家口市聚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2890517,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贰年柒月贰拾肆日,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苍南县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叁年零壹月贰拾叁日,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口市聚诚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市聚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德锡
代理
审判员 陈德广
代理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