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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催字第11号

张家口市聚诚机械有限公司、彭跃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06-05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张家口市聚诚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催字第11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聚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外东窑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7441123-3。

法定代表人:彭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宋志云,女,1959年8月15日出生。申请人张家口市聚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2890517,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贰年柒月贰拾肆日,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苍南县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叁年零壹月贰拾叁日,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口市聚诚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市聚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德锡

代理

审判员  陈德广

代理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