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特字第00007号原告王海山,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海英,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山与被告王海英、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山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