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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08号

甘铭伟与佛山市腾翔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铭伟,佛山市腾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甘铭伟,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杜步镇东江村委会沙坑村186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312195911。被告佛山市腾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大道联桂西路二号。法定代表人李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铭伟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应予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黄婉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 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