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甘铭伟,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杜步镇东江村委会沙坑村186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312195911。被告佛山市腾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大道联桂西路二号。法定代表人李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铭伟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应予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黄婉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 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