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236-1号申请人冯某。被申请人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某的银行存款13400元,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某银行存款13400元。
二、冻结申请人冯某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4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居广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覃柳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