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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552号

刘刚与王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刚,王少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552号原告刘刚。被告王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王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2120元,共计2145元,由原告刘刚负担。

审 判 长  崔 姗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熊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