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552号原告刘刚。被告王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王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2120元,共计2145元,由原告刘刚负担。
审 判 长 崔 姗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熊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