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甲齿轮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曲某甲,厂长。委托代理人高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郝某甲,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甲齿轮厂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3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甲齿轮厂于2013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甲齿轮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甲齿轮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庆松
代理
审判员 齐万久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