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民终字第0356号

天津甲齿轮厂诉天津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02-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甲齿轮厂,天津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甲齿轮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曲某甲,厂长。委托代理人高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郝某甲,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甲齿轮厂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3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甲齿轮厂于2013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甲齿轮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甲齿轮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庆松

代理

审判员  齐万久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