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白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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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白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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