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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874号

白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白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彦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