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418-1号
申请执行人:莫信友,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隆盛镇。
申请执行人:莫春容,女,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隆盛镇。
申请执行人:莫海霞,女,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隆盛镇。
被执行人:陈小平,男,汉族,住什邡市双盛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刑初字第35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小平的银行存款17160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陈小平的收入17160元。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小平价值1716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心培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