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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什邡执字第418-1号

莫春容、莫海霞、莫信友与陈小平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信友,莫春容,莫海霞,陈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418-1号

申请执行人:莫信友,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隆盛镇。

申请执行人:莫春容,女,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隆盛镇。

申请执行人:莫海霞,女,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隆盛镇。

被执行人:陈小平,男,汉族,住什邡市双盛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刑初字第35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小平的银行存款17160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陈小平的收入17160元。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小平价值1716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心培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