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11号申请人李永坤,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景明,男,汉族。申请人李永坤与被执行人杨景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的(2006)白水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永坤于2013年4月1日申请于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永坤与被执行人杨景明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景明一次性支付李永坤4000元整,该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白水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石孟院
审判员 魏建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长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