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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252号

上诉人宿州市红丰纺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宿州市宏正纺织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宿州市红丰纺织有限公司,宿州市宏正纺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25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宿州市红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7547-8。

法定代表人:沈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丙亚,该公司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四季,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宏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韩池子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9232-9。

法定代表人:刘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州市红丰纺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宿州市宏正纺织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017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强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黄冠金、

代理

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宿州市红丰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四季、张丙亚,上诉人宿州市宏正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宿州市红丰纺织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宏正纺织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宿州市宏正纺织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宿州市红丰纺织有限公司290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6元,减半收取6253元,由宿州市红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36元,减半收取4668元,由宿州市宏正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纠纷;

四、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有调解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经上诉人宿州市红丰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红、有调解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王四季,上诉人宿州市宏正纺织有限公司有调解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朱叶于2013年8月9日签字,并加盖上诉人宿州市红丰纺织有限公司及宿州市宏正纺织有限公司公章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姚 强

审 判 员  黄冠金

代理

审判员  张虹良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谷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