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1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
负责人:桂跃,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齐向阳、尹松祥,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余记玉,男,1951年12月26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胡宛如,男,1956年11月6日生,汉族,宿松县人,职工.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诉余记玉、胡宛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记玉、胡宛如无银行存款记录,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建中
审 判 员 沈家国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