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冯俊华。委托代理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安。被告赵成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俊华与被告赵云安、赵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俊华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华撤回对被告赵云安、赵成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俊华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严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