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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470号

山东银桥担保有限公司与罗光旭、罗茂让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470号山东银桥担保有限公司与罗光旭、罗茂让、淄博神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淄博融鑫磨片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新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572635.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光旭、罗茂让、淄博神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淄博融鑫磨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银桥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新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红艳

审判员  王东升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