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民初字第0147号原告杨某,女,30岁。委托代理人施平新,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刘法成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