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催字第2-1号
申请人:田吉法,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田吉法与刘德胜、吴乙龙签订了“琼昌江20277、20278”对船船舶转让合同,并提供了其船舶买卖合同及“琼昌江20277、20278”对船的所有权证书。
申请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青海法催字第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田吉法的申请,并于2013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六十日内主张权利。现船舶优先权人王冠、杨付中、XX、赵文杰、赵陆军、李兴国、牛凤福、王玉华、袁成才、陈玉仕、陈玉福、王宗亮已在催告期间向本院主张船舶优先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 青
代理
审判员 马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