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1-2号
申请执行人:李家福
被执行人:胡玉华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1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胡玉华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胡玉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代理
审判员 林勤力
代理
审判员 欧 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