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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1-2号

李家福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家福,胡玉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1-2号

申请执行人:李家福

被执行人:胡玉华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1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胡玉华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胡玉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代理

审判员  林勤力

代理

审判员  欧 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