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苏以斌,居民。委托代理人苏兆军,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明,居民。被告胡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以斌与被告周小明、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以斌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小明、胡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以斌撤回对被告周小明、胡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以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秋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