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柴家伟。
被告:洪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开化县曙光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小兵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