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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46-2号

文小芬与武汉中南标准件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46-2号

原告:文小芬。

委托代理人:时瑞,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南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星雄,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主二街72号。

负责人:叶攀,主任。

委托代理人:文锦,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文小芬诉被告武汉中南标准件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小芬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担保财产方向明所有的位于本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83号金色华府9栋22层3室(建筑面积113.8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后原告文小芬申请变更担保物,并提供了新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文小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方向明所有的位于本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83号金色华府9栋22层3室(建筑面积113.81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

二、对担保财产文小芬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23号兰陵新天地1栋16号16室及17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飞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