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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48号

苏州魅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泰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魅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泰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48号原告苏州魅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复杰,董事长。被告苏州泰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正强。

原告苏州魅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泰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魅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魅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苏州魅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蔡燕芳

代理

审判员  林银勇

代理

审判员  樊 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蔚珏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