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巩青芬,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祝爱民,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青芬与被告祝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青芬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青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卫锋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裴惠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