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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944号

柏庆柱与邓彩贵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柏庆柱,邓彩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柏庆柱。委托代理人潘永锋,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彩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庆柱与被告邓彩贵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庆柱因证据不足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庆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收取40元,由原告柏庆柱负担。

审判员  董玉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