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85号

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杨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杨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85号

原告: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徐明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桂梅,系原告法务。

被告:卢杨积,住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杨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5元整,由原告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伯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