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71号
原告:柏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
被告:阴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柏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的150元,由原告柏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海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