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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271号

关于原告柏某某诉被告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柏某某,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71号

原告:柏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

被告:阴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柏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的150元,由原告柏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海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