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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00680-1号

神木县店塔镇黄土湾煤矿与魏向前、耿雄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神木县店塔镇黄土湾煤矿,魏向前,耿雄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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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00680-1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店塔镇黄土湾煤��。法定代表人张振明,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张智永、男,系该矿职工。被执行人魏向前,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耿雄雄,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店塔交警中队职工。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店塔镇黄土湾煤矿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魏向前、耿雄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魏向前、耿雄雄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神木县店塔镇黄土湾煤矿与被执行人耿雄雄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申请人神木县店塔镇黄土湾煤矿同意被执行人耿雄雄不经评估、拍卖直接用其所有的“本田思域”牌小轿车一辆作价20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20万元的购煤款;对下剩款项申请人神木县店塔镇黄土湾煤矿与耿雄雄自愿���成和解协议,由耿雄雄给付申请人神木县店塔镇黄土湾煤矿购煤款180000元,剩余煤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3765元、执行费5600元申请人神木县店塔镇黄土湾煤矿自愿承担。上述款物均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建国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长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