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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344号

李苏东与丽水市天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苏东,丽水市天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344号

原告:李苏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昌君。

被告:丽水市天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雄伟。

原告李苏东与被告丽水市天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0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李苏东负担。

审 判 员 王君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胡静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