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344号
原告:李苏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昌君。
被告:丽水市天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雄伟。
原告李苏东与被告丽水市天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0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李苏东负担。
审 判 员 王君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胡静雪 更多数据: